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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
园区介绍
园区鸟瞰 园区近照 园区布局图
园区信息
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

区域:云南 昆明

级别:国家级

地址:云南,昆明,官渡

联系人:贾先生

电话:181163180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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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量:4027 服务级别:
     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始建于1992年,2000年2月13日,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开发区。昆明经开区是云南省唯一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国家出口加工区、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一体的多功能、综合性产业园区。经过近二十年发展,经开区已成为云南省最大的新型工业化基地、招商引资和对外贸易的重要平台、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力量和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示范区,在云南省和昆明市的经济发展、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。

      昆明经开区处于昆明主城、呈贡新城、新国际机场三角区域中心,国批面积11.8平方公里(含出口加工区2平方公里),实际管辖面积156.6平方公里,下辖阿拉、洛羊两个街道办事处,辖区总人口约17.7万人,常住人口约13.5万人,共有社区居委会16个,居民小组73个。现全区共有基层党委7个、党总支22个、党支部164个,党员3046人。管委会机关现有干部职工共396人,派驻机构人员约200人。现园区已开发建成面积超过20平方公里,初步形成了以开发区管理服务中心为核心,信息产业基地、出口加工区等“一核、七园”的发展格局,集聚了以装备制造、光电子、生物医药、食品饮料和烟草加工及配套等为主导的产业集群。在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排名第3位,已经跃居西部开发区上游水平。、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力量和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示范区,在云南省和昆明市的经济发展、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。

      1992年5月20日,经中共云南省委、云南省政府同意,昆明市政府决定在昆明市东郊牛街庄建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(以下简称“昆明经开区”)。1993年3月15日,云南省政府批准昆明经开区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。1998年11月13日,云南省政府批复同意昆明经开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。2000年2月13日,国务院批准昆明经开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。2008年3月,昆明市政府决定将官渡区阿拉彝族乡、呈贡县洛羊街道办事处划归昆明经开区托管,昆明经开区进入了实体化管理和“改造再造”新经开的征程。

      今后一段时期内,昆明经开区将按照“科学发展、和谐发展、跨越发展”的要求,抢抓新一轮西部大开发、建设中国-东盟自由贸易区、面向西南开放“桥头堡”的战略机遇,围绕“提升、建设、再造、改造”发展方针,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,全面提升园区承载能力,不断增强创新能力,大力促进社会事业,把经开区建设成为聚集一流创新要素、一流投资环境、一流体制机制和一流发展绩效,国内先进、西部一流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,至2016年,实现出口加工区销售收入超千亿,全区销售收入超两千亿的“双超”目标,为昆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提供有力支撑。

      经开区始终坚持将经济增长的集约化和产业发展的集群化结合起来,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,产业链条不断延伸,产业聚集效应日益突显,形成了以装备制造、光电子、生物医药、食品饮料和烟草加工及配套等为主导的产业集群,成为昆明市、云南省乃至西南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。2011年,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达113家,占全市的14.6%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7亿元,工业总产值290亿元,工业增加值81亿元,财政收入28亿元,主要经济指标均保持了25%以上增速,综合经济实力已跃居西部开发区上游水平。
土地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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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位交通
城市:距昆明市区4公里

铁路:距昆明南站4公里,昆明东站2公里。

航空:距昆明国际机场仅1.8公里。
优惠政策
第一条 非用地类项目:指区内注册资金(实收)在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或者年增值税、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(含10万)的,不占用经开区土地类的项目。

扶持政策:企业上缴的增值税、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,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,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,期满后另行制定,具体比例如下:

一、房地产类项目:给予30%。
二、商贸、服务类项目:给予40%。
三、工业生产类项目(包括科技开发类):给予50%。

第二条 用地类项目:指在经开区购买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公工业企业的项目(房地产项目除外)。
扶持政策:
1. 增值税“两免三减半”优惠政策: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留成在经开区的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,后三年减半返还;
2. 企业所得税“五免五减半”优惠政策: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留成在经开区的部分前五年全额返还,后五年减半返还;
3. 营业税优惠政策: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留存在经开区的部分,以上一年为基数,第一年将增量部分的50%、第二年将增量部分的60%、第三年将增量部分的70%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,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,期满后另行制定。

第三条 上述企业扶持资金中的10%-30%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、核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: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下(含50万元)的,按30%给予奖励;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、100万元以下(含100)的,超过50万元部分按20%给予奖励;扶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,超过100万元部分按10%给予奖励。

第四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子园区(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外)承接总部经济项目的,入驻企业上缴的增值税、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10%,以园区扶持资金的形式返还给园区管理公司,自项目入驻子园区年度起执行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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